第一章:實習宗旨與法規依據

本校為提昇學習效果,透過接觸實際工作環境,使理論與實務結合,培養學生成為兼具專業知識及實務技能之人才。

• 法規依據:依據教育部「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」及本校「學生實習辦法」訂定。

• 實習類型

    1. 證照類型:符合國家考試應考資格之實習。

    2. 企業類型:與民營機構簽訂三方契約之實習。

    3. 境外實習:臺灣以外地區之實習。

 第二章:實習作業程序圖

實習流程分為以下八個階段,各單位應依序辦理:

1. 機制建構:訂定系級實習要點,成立實習委員會。

2. 課程規劃:擬定教學計畫表與「學生個別實習計畫書」。

3. 機構評估:進行現場評估並作成紀錄,確認機構最近2無重大違規。

4. 媒合與分發:辦理面試並簽訂實習合約(區分僱傭與非僱傭)。

5. 前輔導:辦理行前說明會,講授職場安全、勞權及性平教育。

6. 中輔導:輔導教師每學期應進行至少1次實地訪視

7. 效益評估:繳交實習日/週誌、總心得報告及滿意度調查。

8. 程序檢核:彙整成效提送委員會備查。

 第三章:學生實習權利與義務

 • 工時規範:每日正常實習時間不超過 8 小時,每週不超過 40 小時。

• 實習時數上限:單一學期實習總時數不得超過 720 小時,畢業前累計不得超過 1,440 小時(特殊法令除外)。

• 個別實習計畫:學生於實習前應完成「個別實習計畫書」,明定實習目標、內容、時程及考核方式。

• 防弊保障:實習內容應符合教學目的,不得從事與學習無關之勞務。

第四章:保險與安全保障

• 保險費用:本校應為校外實習學生投保「團體傷害保險」,且保險費用由學校負擔

• 安全檢核:輔導教師須於實習前針對場所進行消防、用電、衛生及居住環境(境外)之安全性評估。

• 意外處理流程:發生事故或職災時,應立即聯繫輔導教師及家長,並啟動意外險或勞保理賠程序。

 第四章:爭議處理與轉換機制

• 申訴管道:若認為權益受損,應填寫「學生實習爭議申訴表」,先由輔導教師協調,必要時提請各級委員會審議。

• 轉換機構:若因適應不良或機構因素欲轉換單位,須提出申請並經授課老師與委員會核准。

• 法律支援:校級實習委員會成員包含校外法律學者專家,協助解決相關爭議。

 第五章:成績考核與結案

 • 成績評定:由校內輔導教師與機構主管共同評定,比例以各半為原則。

• 評核指標:包含出勤情形 (20%)、學習態度 (20%)、專業表現 (20%) 及實習成效 (40%)

• 必繳表單:實習結束後,學生應繳回實習總心得報告、滿意度調查表 及相關證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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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錄:常用表單清單(以下為公版,各系可依照需求自訂表單)

1. 實習前

    ◦ 實習機構評估表 (20260223 修正版)

    ◦ 實習場所安全檢核表。

    ◦ 學生個別實習計畫書。

    ◦ 校外實習同意切結書。

2. 實習中

    ◦ 實習日/週誌範本。

    ◦ 實習訪視紀錄表 (含照片黏貼處)

3. 異動/爭議

    ◦ 學生實習爭議申訴表。

    ◦ 轉換/終止實習申請表。

    ◦ 緊急事故處理紀錄表。

4. 實習後

    ◦ 實習成績考核表 (/日文版)

    ◦ 實習滿意度調查表 (學生版/機構版)

    ◦ 校外實習總心得報告範本。

最後修改: 2026年 02月 26日(週四) 11:25